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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屬於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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