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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房屋買賣騙取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有效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21W)

假借房屋買賣騙取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有效嗎?

一、假借房屋買賣騙取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有效嗎?

是無效的,假借房屋買賣以騙取銀行貸款為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合同無效情形包含當事人存在虛偽意思表示和當事人的真實目的非法為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首先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並沒有達成房屋交易的合意,簽訂合同的目的也只是為了所掩飾其他非法目的。因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合同自始無效。

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資金,與自然人串通簽訂虛假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該自然人的名義與銀行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獲得銀行貸款,雙方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一般也叫作為強制履行,它指的是違約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時,會由法院進行強制性的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合同債務的一種違約責任方式。此方式也有著一定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著違約的行為,其次是守約方要有請求違約的那一方繼續履行合同裡相應的債務的行為,最後是違約的那一方還能夠繼續履行該合同的。

2.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物品的質量沒有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是要按照當事人之前約定好的承擔起違約責任。如果對於違約責任沒有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得並不明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確定的,那麼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具體損失的大小,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等相應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指的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合同中相應的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賠償債權人在其不履行的行為中所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其責任成立的條件是,一方存在著違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失,違約行為和存在的損失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而違約的那一方沒有相應的免責事由的。

4.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在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之後,定金應該是作為低價或者是直接收回的。而如果給付了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約定好的債務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而收到定金的那一方如果不履行其相應的債務的,需要雙倍奉還對方給出的定金。

5.違約金罰款,這個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好的,或者是法律直接規定好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則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假借房屋買賣騙取銀行貸款而簽訂合同是無效的,房屋合同出現違約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下,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賠償因不履行合同行為產生的所有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