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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72W)

一、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有哪些?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範疇。

(二)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範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係,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係。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之間的利用關係。

(三)兩者的權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充套件。

(四)權利義務的主體範圍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地役權是一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徵,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五)兩者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

二、關於地役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的定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的設立與登記】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的義務】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儘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地役權的承繼】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先用益物權對地役權的限制】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的轉讓】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地役權對需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地役權對供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條 【供役地權利人單方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綜上所述,相鄰權跟地役權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地役權實際上就是利用別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在設立地役權的時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合同,在簽訂合同後,不動產所有人是不能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