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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與地役權和區別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7W)

一、相鄰權與地役權和區別有哪些

相鄰權與地役權和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範疇。

(二)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範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係,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係。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之間的利用關係。

(三)兩者的權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充套件。

(四)權利義務的主體範圍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地役權是一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徵,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五)兩者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二、行使相鄰權

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簷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對於相鄰權與地役權,不少人會弄混淆,甚至有的人認為相鄰權就是地役權,但其實二者還是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但其實相鄰權在本質上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通常是在合理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時候,要求相鄰的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