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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銷售欺詐賠多少錢?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3W)

一、房產銷售欺詐賠多少錢?

房產銷售欺詐賠多少錢?

房產銷售欺詐賠多少錢,應當是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如何判斷開發商是否構成欺詐

對於一般商品而言,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幾點:

1、行為的手段。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對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如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為的後果。

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目的是遏制經營欺詐和維護市場秩序,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行為的主觀方面。

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

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週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那麼,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中的“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銷售房產的話肯定是需要基於真實的情況來進行售賣,如果是存在著故意欺詐等相關的行為,那麼必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通常情況下都是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的規定要求對此進行賠償。賠償的數額應當是根據購買商品的數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