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財產一般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顧名思義就是拿不走的產出,比如說房子之類的,而動產則如黃金、白銀之類的也算是動產。不動產和動產的取得都有一定的方式和程式,擁有其相應的財產的人一般來說都是不能違反其具體的法律規定的。今天,小編要為您介紹的就是有關動產的取得方式的具體內容。
一、動產
1、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
二、動產的取得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佔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構成要件
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注意:動產必須是佔有委託物——自願(基於合同、共有關係而喪失佔有)佔有脫離物——遺失物、盜竊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人(遺失人)有權選擇
①主觀標準,2年(除斥期間)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第三人處可以索回自己的遺失物
②原則上是無償取回
③第人三自拍賣、有經營資格的出賣人處取得,所有人返還價金後取回
④直接要求物權處分人賠償——注意這裡的訴訟實效問題(兩年)
⑤佔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⑥第三人為善意
⑦第三人支付對價——受讓價格合理
⑧第三人取得動產佔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②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於有償法律行為而發生債的法律關係,在受讓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以後,應當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而不能根據讓與人無權處分而拒絕支付價款。
③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於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2、拾得遺失物
(1)遺失物的概念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
(2)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後果(遺失物的規則同樣適用於:失散的飼養動物、漂流物)
①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②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
3、發現埋藏物
(1)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埋藏物以動產為限,不動產從其體積、固定性等方面講,一般不會發生埋藏的問題。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於土地(稱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於房屋牆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型別、後果:
①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②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先佔
(1)概念:先佔是指最先佔有無主財產。
(2)先佔的要件
①須為動產
②須為無主的動產
所謂無主是指沒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只是暫時與所有人脫離。無主物包括從來就沒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拋棄之後而沒有所有人的物兩種。
③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
綜上所述,動產和不動產,其取得的方式都是要根據一定的程式和流程的,並且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在我們上述所講的動產的取得方式中,我們看到有善意取得,先佔,發現埋藏物,拾得遺失物等。但是這樣取得的方式同樣都是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的。若您還想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識,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