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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9W)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麼辦?

一、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麼辦?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應當立即停止這樣的一種行為。借名人出資購房,卻將房屋登記在其他人名下,歸根結底是為了享受本不應由其享有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規避因身份帶來的購房限制。

這是借名購房最常見的情況,佔到了借名購房案件總數的90%以上。前述案例一、二均屬於此種類型。在實踐中,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為了購買經濟適用房或兩限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為了規避“限購令”,或為了享受更低的首付額度、更長的貸款年限,或為了購買他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集資建設的房屋,如此種種五花八門。借名人為了享受出名人的身份帶來的利益,採取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方式。

2、為了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

將房屋登記在其他人名下,並約定房屋的所有權仍歸自己所有,能夠滿足一些不願意“露富”的官員的“需求”;也成為某些債務人逃避債務或執行的慣用伎倆,在離婚訴訟中也會出現夫妻一方主張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情形。

3、為了節約將來可能發生的過戶費用。

父母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通常是出於這一考慮。由於父母子女關係,產生糾紛的情況很少見。僅有的個別案例均是子女不願讓父母共同居住在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父母起訴子女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二、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分析是什麼?

在借名購房法律關係中,借名人由於實際出資卻不享登記的房屋所有權,通常比出名人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一旦雙方關係交惡,借名人並非一定能夠依據協議要回房屋,在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借名人將面臨重大的經濟損失,而出名人也並非只享受權利不承擔風險。具體而言,借名購房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型別:

1、借名購房合同被確認無效。

在借名購房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結果截然不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第16條分別針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合同的明確了處理原則。根據該兩條規定,針對普通商品房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有效,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協議,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侵害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

2、借名購房的事實認定困難。

借名購房多發於具有親屬或朋友關係的雙方之間,也正是由於雙方關係密切,基於相互信任,簽署書面協議的情況並不多見。當出名人不承認借名購房關係時,依據舉證責任的規定,借名人需要證明雙方之間的借名購房關係存在。法院通常會綜合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佔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合同、房屋產權證的持有情況以及對於借名購房的事實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借名人而言,其提交的證據必須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對於欠缺自我保護意識的當事人而言並非易事。若借名人未能妥善儲存相關的證據,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要回房屋的所有權將變得十分困難。

3、出名人惡意處分房屋,房屋無法追回。

根據公示公信原則,出名人可以不經過借名人而直接處分訴爭房屋。若相對人基於對於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信任而與出名人發生了交易,支付對價從而導致房屋所有權的變動,或出名人在房屋上設立了抵押等他物權,或因為出名人的債務而被查封等情況,法律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會優先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即使借名人能夠證明借名購房合同真實有效,仍然會造成借名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甚至房屋永遠無法追回的結果。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借名買房的話,肯定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一旦發現必須要予以制止,所以雙方當事人應為借名買房問題產生一些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通常都可以認定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