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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子女與父母之間沒有協議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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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法院對於子女與父母之間沒有協議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如何認定

 

原告訴稱

周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周某露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周父名下。事實和理由:周父與周某露系父女關係,1990年至2000年期間,周父在深圳做生意賺了一些錢,想在北京購買一套房屋,後因開發商打折促銷,周父就決定購買兩套房屋。因周父在深圳不方便辦理相關購房手續,於是就想著用兩個女兒的名義購買兩套房屋,其中一套用二女兒周某露的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周父為此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後,周某露居住在訴爭房屋至今。近期,由於周某露與周父關係緊張,且周某露不尊重照顧周父,周父要求周某露返還訴爭房屋,周某露拒不返還,因此,周父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周某露辯稱,不同意周父的訴訟請求。周某露是一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周父不享有一號房屋的物權,一號房屋是以周某露名義購買,並登記在周某露名下,並且交付給周某露,自交付之日至今已經有20年的時間,在這20年的時間中均是由周某露居住使用,並由周某露支付裝修、物業等相應的居住使用費用。根據物權法規定及上述情況,可以認定一號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一致,均為周某露。

 

本院查明

周父與周母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80年1月21日登記結婚,於2004年12月27日協議離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育有二女,分別為長女周某玲、次女周某露。

2000年9月16日,周某露作為買受人、案外人北京F公司作為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周某露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購房款610670元,交付房屋日期為2000年12月31日。

當日,周父支付首付款280670元。此後,周某露負責償還一號房屋按揭貸款共計53099.2元。2002年12月11日,周父結清剩餘貸款316571.24元。一號房屋交付後,周父、周某露將其出租至2005年。

自2005年起,周某露一直在一號房屋內居住生活至今,並繳納了在此期間產生的供暖費、燃氣費、水費等生活費用。房屋買賣合同、產權證、契稅發票等原件均由周某露保管。

經詢,周父表示其因外地工作,不方便辦理相關手續,故以周某玲、周某露名義購買兩套房屋,其為上述房屋的產權人。周某露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為一號房屋的買受人,周父雖支付了購房款,但該購房款系周父與周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周父、周母贈與周某露的財產。為證明上述事實,周某露申請周母、周某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周母的證言大意為:因周某玲、周某露業已長大,故周母與周父為周某玲、周某露購買了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兩套房屋,周某露於2005年搬至一號房屋居住。周某玲的證言大意為:周母與周父為周某露購買了一號房屋,為周某玲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周某玲於2006年將上述房屋出售,但周父並未向其主張售房款。

經詢,周父、周某露並未簽署書面借名買房協議。周某露亦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周父表示購買上述房屋時,亦不存在限購等政策障礙。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父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父、周某露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周父主張其與周某露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其應就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標準應達到高度可能性。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周某露在簽訂涉案合同時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周父作為周某露的監護人,於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支付購房款,該行為應視為其對周某露簽署涉案合同行為之追認,因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關於合同主體問題,一號房屋購房款雖以周父與周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支付,但綜合全案案情可以看出,周某露自2005年起一直在一號房屋居住生活,一號房屋相關檔案原件亦由周某露保管,周父在長達15年的時間裡均未就一號房屋產權向周某露提出任何主張;周某玲出售所購房屋時,周父亦未向周某玲主張售房款。綜合考慮購買二號房屋、一號房屋時北京尚未出臺限購政策之實際,結合周某露、周某玲的年齡及個人狀況,周父與周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存在高度蓋然性。

綜合上述分析,周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就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達成合意,也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在此情況下,法院難以根據現有證據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之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周父要求周某露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援。但周父如認為其與周某露之間存在其他經濟糾紛,可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