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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如何處理

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如何處理

對於購買期房的購房者而言,此時雖然期房的價格要比現房價格便宜一些,但自身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其中一個風險就是開發商延期交房。那要是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此時購房主要怎麼處理才好?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如何處理

開發商延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日期到來時,開發商未能完工並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種是房屋實際並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開發商為按合同日期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生爭議,開發商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開發商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開發商向買方交付《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開發商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

(2)開發商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二、注意:

因地震而導致延期交房應該經過權力機關認定屬於不可抗力。屬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須由政府、法院等職權部門認定,並通過法律約定。如果確實出現了 因地震 影響而延期交房,需要有關權力部門裁定後才能認定。而不是由開發商口頭約定,業主可要求開發商出具有關權力部門的裁定公告。經過權威部門裁定才能不追究違約責任,否則購房者依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按照《民法典》,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開發商不能出具有關權力部門裁定公告,業主可依據購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條款,按交付期限計算賠償違約金。

現實中,要是真的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此時購房者必須要馬上採取措施應對,這樣才能減少延期交房給自身造成的損害。當然,由於開發商的行為是構成了違約的,購房者可以根據合同中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