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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的法律義務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5W)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儲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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