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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77W)

一、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先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絡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型別,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二)後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徵:

1、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後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後合同義務。當然,這裡的終止是指合同的相對終止,是由於合同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後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關係徹底消滅,合同就是絕對終止了。

2、後合同義務不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後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一種強行性義務。

3、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務,就是違反後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1、適當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3、經濟合理原則。

4、情勢變更原則。

在合同簽訂前及合同履行完畢後,根據相關的交易習慣,合同當事人仍然有一些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比如合同簽訂過程中要遵守誠信原則,合同履行完畢後,像一些收尾性的工作,即使沒有約定,也不代表可以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