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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怎麼處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04W)

1、定金糾紛

房產糾紛怎麼處理?

依據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2、逾期交房

當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若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若無約定,則依法確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違約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可要求開發商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

3、逾期辦理產權證

在專案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審批組織施工、建設,以致出現規劃及竣工驗收困難,是造成產權證逾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遇到這種情況,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解釋》中,對房開商不按時辦理產權證也有明確規定。購買商品房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賠償損失,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