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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辦理房產證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房產證 閱讀(1.67W)

一、延期辦理房產證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延期辦理房產證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延期辦理房產證的賠償標準如下:

1、按實際延長的期限,以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違約金。

2、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使用後60日內辦理”,此處“辦理”的意思一般是向當地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而並非指辦結。

二、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規定

1、辦理《房地產證》,小業主與開發商兩者互有協助履行的義務。

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由此可見,辦理《房地產證》並不是單方完成的義務,小業主是房產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而開發商具有應當協助辦理的義務。小業主與開發商兩者互有協助履行的義務。

2、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是開發商首先履行的義務。

依據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程式,房地產初始登記主要系由開發商負責.而辦理初始登記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已合法取得房地產; 已付清地價款; 已完成建築物的實地測繪;辦理時,開發商應向權屬登記機關提供以下主要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建築物竣工驗收證明、 工程結算書、 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包括單體建築平面、立面、剖面圖)、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房地產分棟分戶彙總表等等共約11份。 在房地產分棟分戶彙總表中,開發商要依據預售的情況,在分棟分戶欄中填寫小業主的基本資料。(這些資料實際上在小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時,就交給開發商掌握了,如名字、身份證號碼、所購房號等,小業主無須另行提供),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收齊這些材料經審查屬實後,便進行初始登記公告,在公告一個月內,如果沒有第三人提出異議,那麼、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辦證義務。

3、初始登記完成後,小業主有義務抓緊時間辦理《房地產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規定,(初始登記完成後)房地產轉移登記是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由買方辦理,開發商協助。在這一階段,買方既可以由自己申辦,也可以委託他人(包括開發商、銀行)申辦。如委託他人申辦的,買方要出具委託書,提交身份資料,在《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上簽字。這樣才完成辦理《房地產證》的程式。

在目前商品房買賣(按揭)交易過程中,小業主辦理《房地產證》幾乎都是委託開發商或者銀行統一辦理的。而很多小業主都忽略了一個重要細節,就是小業主在向開發商或者銀行提交辦證的資料時,都沒有讓對方簽收字據,留下文字上的證據,這樣,一旦發生逾期辦證的情況,要準確界定各方的責任,就難免有爭議。

4、造成逾期辦理《房地產證》的原因。

①屬開發商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用地手續不合法;未交清土地價;超過審批面積加建,超出部分無法辦證。遲竣工遲驗收;未能通過綜合驗收合格。

②屬小業主的原因,通常是沒有及時將資料交開發商或者銀行;或者資料不齊。

③銀行的原因,收到資料後沒有及時去辦理。

具體的計算標準按照當地銀行的存款利率。協助辦理房產本身就是開發商應該履行的義務,這一點雙方在購房合同當中應該也是有所約定的。如果公民確認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才導致自己的房產證辦理期限延誤的話,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