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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延期交房怎麼賠償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13W)

房產延期交房怎麼賠償

由於建築工程能否完工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若是遇到了未能預測到的情況,無法按時完工,開發商延期交房也在所難免。那麼,出於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考慮,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房產延期交房怎麼賠償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房產延期交房怎麼賠償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那麼,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可同時主張嗎?事實上,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援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那麼,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呢?答案是可以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能不能解除合同,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實踐中,由於購房者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若是想要從開發商處獲得賠償,那麼一定要收集有利的證據。若是您遇到了延期交房糾紛,又不知道該如何收集證據,本站小編建議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