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延長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 閱讀(2.42W)

一、刑事賠償延長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延長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延長期限規定是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刑事型別賠償案件可以延長時間。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三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刑事案件申訴基本程式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刑事賠償型別的案件,有訴訟時效規定三年時間。因此對於受害者來說的話,必須要在三年的時間內提起申請國家賠償。否則語氣很有可能導致自己的權利喪失,並且國家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