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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變更名字減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房產證 閱讀(2.97W)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往往會先進性財產分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房產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在具體實際中,一般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補償後獲得現有住房,如果當初辦理房產證時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此時就需要重新辦證並減去一方名字,那麼,離婚房產證變更名字減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離婚房產證變更名字減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夫妻離婚,一般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其辦理房地產更名手續如下: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影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影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三、房產已抵押或姓名有誤的情況

上述兩種情況中,如果產權設定處於抵押狀態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離婚後更改房屋產權歸屬的徵稅標準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房產證變更名字減少的問題,應按照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型別,攜帶相應的資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其中訴訟離婚可以單方申請辦理;同時,對於按揭貸款的房屋,由於還款人發生了變化,因此還需要銀行同意變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