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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如何變更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9.82K)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如何變更財產?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如何變更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想變更財產需要與對方協商,離婚後對財產重新分配只需要起訴就可以用判決來解決的。如果對方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在離婚一年內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的,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

離婚後對財產重新分配只需要起訴就可以用判決來解決的。如果對方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在離婚一年內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分割財產以後對方拒不執行,法院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後,房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只要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了一定數額的財產的,若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必須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確定此部分財產的分割之後,才能落實離婚手續的辦理。若是在離婚後,向變更財產的分配的,一般都需要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