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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同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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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同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由於人身關係的不穩定,也並不是只有自由沒有負擔,因同居產生的糾紛問題也呈遞增趨勢。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同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具體該如何處理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出現同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目前,我國法律不保護非婚同居關係。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併為周圍群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婚姻法》更是確認了這一原則。

由於法律對非婚同居關係不予保護,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對同居現象法律“不管”。同居關係下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係下出現的糾紛在處理上不同。

比如某甲女與某乙男同居多年,並共同出錢買了一處房子。某甲女認為“買房時覺得都是一家人了,沒多計較,就以男友名義簽了。”而之後某乙男突然提出和其分手,某甲女已經和他生了一個一歲多的小孩。此案中,某甲女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錢買的”才可以分得房產。而在婚姻關係下,即使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沒有約定,就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也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處理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

1、不妨醜話說在前面。

一般來說,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比如親屬關係之間的經濟往來,在沒有確定證據的情況下,依據日常的經驗法則我們認為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是戀人情侶關係算不算特定的人身關係?這恐怕很難歸結到這個範疇裡去。所以男女在戀愛期間,難免有互贈禮物的情形,但不可讓感情燒昏了理智。在大額經濟支出的時候,一定要醜話說在前面,甚至寫在紙上,或者乾脆等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之後再進行。

2、走進婚姻。

對同居者來說,要想避免風險,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

3、儲存和固定證據。

如果同居者拒絕走進婚姻,還能夠一直相愛著,那麼一方就應該為對方多做些考慮,尤其是當另一方處於弱勢時,一方就應該儘可能地儲存和固定一些過硬的證據,比如財產協議,財產公證或者遺囑公證等。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法律對非婚同居關係不予保護,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及早走進婚姻的殿堂,避免發生類似糾紛。而對於同居的男女來講,此時雙方之間的關係不受保護,自然在解除這樣關係的時候,就會很容易產生糾紛,從而損害到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