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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分割房產證嗎?

房產證 閱讀(3.21W)

房產證是房子歸屬的一種證明,很多時候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但是當涉及到離婚時,房產分割是有很多事情的。在我國離婚分割房產證嗎?房產證上如果有子女姓名又應該怎麼分割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在我國離婚分割房產證嗎?

在我國離婚分割房產證嗎?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的名字,夫妻在離婚時,對該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的權利人享有。

房產證上有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著夫妻雙方已經對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處分,即將部分產權給予孩子,使其成為共有權人,該處分行為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如果在房產部門登記時對三人的產權份額沒有約定,則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為孩子保留其應有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只能各自分得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的財產,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管理,但不得侵佔、挪用,非為孩子的利益不得處分。

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撫養,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對於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夠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更不能佔為己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孩子合法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後,該房屋便成為其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分。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父母也須提供合法證據。否則,日後一旦孩子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不但可以要求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房產中介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法官說,雖然父母離婚時無權處分該房產,但父母離婚後,父母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上述條款說明,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父母若為了孩子的合法利益則可以處分孩子的房產。比如房子升值,賣房能為孩子帶來更多收益,則可以代為處置,但相關收益應歸孩子所有。

我們知道,如果房子是在孩子名下,父母一般作為代理人代為管理,和孩子名下的利益方都是屬於孩子的。比如賣房子的收益是歸孩子的。相關的事由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具體定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