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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 六個月可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 閱讀(2.9W)
離婚訴訟 六個月可再次起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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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不等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這一法律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裡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於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