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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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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是可以的,對於一審離婚訴訟沒有叛離的,若是之後雙方依舊不能協商確定離婚的各項事宜,此時就需要在半年後再次委託律師書寫離婚訴狀之後起訴。由於此時已經過了半年的時間沉澱,故此二審離婚案件一般都會叛離。

二、第二次離婚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

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次日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應該自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

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有可能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次日開始計算。

為此,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後過15日,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判決書生效,然後再過六個月。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確切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以法院電腦系統記錄的生效時間再過六個月計算。

二審離婚案件要求在一審結束之後的半年後才能上訴,該法規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得這些想要離婚的主體,仔細的思考是否一定要辦理離婚手續。一審沒有叛離最大的可能,就是法院審查了由被告、原告上交的資料之後,發現雙方依舊是存在感情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