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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六個月後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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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六個月後再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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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不等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這一法律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裡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於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