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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撤訴後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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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撤訴後再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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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後能再起訴嗎?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後又以同一個訴訟請求想法院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還是會受理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中的離婚訴訟撤訴後如果在6個月之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向人民法院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