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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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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

離婚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孫某某的委託,指派王皓律師擔任孫某某起訴離婚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依照《律師法》的規定調查核實了有關事實,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案有了全面的瞭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於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告與被告在2012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僅相處3個月後就於2013年02月06日就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後未舉行婚禮、未辦酒席。原告於結婚後當月18號離開哈爾濱去北京工作,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被告一直在哈爾濱,二人只是偶爾見面,一直未共同生活,原告對被告並不瞭解,二人感情基礎及婚姻意識十分淡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

二、被告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

婚後被告一直無正當職業,遊手好閒,沒有為家庭生活條件,甚至連被告自己都養活不了,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錢物,在原告不應允時甚至盜竊原告財物首飾,原告對其道德修養及其不認同,更別提互相欣賞,無法共同生活。這也是原告婚前對被告缺乏瞭解,結婚太過草率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三、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並無實際意義。

原告態度非常明確: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規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於,對於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於婚姻確實沒有存續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定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所以法庭應該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代理人: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