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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的代理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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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的代理詞範文

不同意離婚的代理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經過剛才的開庭審理,結合審判過程中歸納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礎方面,原、被告於2003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於感情的成熟而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此可見,原被告之間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

(二)婚後感情方面,婚後原、被告二人關係相敬如賓,至今已有××年之久,夫妻雙方感情深厚。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購買並且裝修了福州市鼓樓區××號樓房,總共投入30多萬元。以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深厚。

(三)至於離婚原因,雖然原告在起訴狀訴稱:“婚後半年之久,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諧,三日一吵,五日一跤,最後感情完全徹底破裂。”但這純屬無稽之談。被告結婚前,在××省還有房子,在××省有兩個鞋店和現金20萬餘元,被告因與原告結婚,把××省的房子也賣掉了,雙方結婚後,就用被告的這些財產一起做生意。雙方婚後十幾年,不可避免發生爭吵,實屬正常,並未影響夫妻感情。代理人認為,夫妻間偶爾的爭吵,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來看,原被告之間雖偶爾有些小爭吵,但屬於夫妻間的正常生活狀態,並且被告誠心維護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近三年以來,原告想住在鄉下,不願意去福州居住,因此被告平時也會打電話問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帶錢給原告。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有與原告繼續在一起好好過下去的強烈願望。因此,建議法庭維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二、關於爭議房產系“小產權房”,希望法院對其現狀進行維持。

根據我國目前對於“小產權房”的政策,國家對城鎮居民購買坐落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的行為不承認其合法性。小產權房不能在市場上流通,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獲益的,是履行原買賣合同獲得的利益,只有在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才可能因為合同的履行獲得房屋價格變動的收益,而買受人購買的“小產權房”的行為法律不承認其合法性,因此不同意將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希望法院對其現狀進行維持。

假如法院要判決離婚,對該房產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因該房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雙方為購買“小產權房”的“投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不能因此獲得增值,因此,其買賣雙方僅存在合同債權關係,當時該房是25萬元購買的,此25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被告已經在此房居住多年,實際佔有控制該房屋,並且原告方在鄉下有房子可住,而被告方因為了與原告結婚,把自己原來在××省的房子已經賣掉,沒有其他房子可供居住,該房應成為被告方養老之所,考慮到該房系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被告方願意給予原告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