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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離婚協議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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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離婚協議代理詞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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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寫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