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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離婚案件的代理詞

民事訴訟 閱讀(2.97W)

代理詞

一起離婚案件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代理人出庭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訴,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開庭後,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質證,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如果原告離婚決心已定,被告決不強求,但孩子的撫養權應歸屬被告。並請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斷有外遇,經常夜不歸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生活也無規律,經常賭博。並且,原告脾氣暴躁,性格偏執,經常教給孩子仇恨。更嚴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孩子偷偷帶走,不讓其上學,時間長達幾個月,如果孩子跟著原告生活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4款之規定,孩子不應判給原告撫養。況且,孩子剛滿8歲,年齡尚小,更需要母愛,故希望法院將孩子判給被告撫養。原告年收入達50萬元,而且工資單上的工資也過萬元,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希望法院按照該條法律規定判決原告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二.如果原告執意要離婚,請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平均分割價值124萬元房產,裝修費27萬元,和婚後購置的長沙景泰家園的160平方的房產及20萬工商銀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購置面積為200平方XXX小區XX幢XXX室。當時已付房款53·164196萬元,裝修費27萬元。現房價已漲到124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位於XX小區XX幢XX室160平方米的房產房價也已漲。

三.原告經常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應賠償給被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原告人脾氣暴躁,性格怪異,經常為生活瑣事對被告大打出手,自從原告有外遇以來,更是變本加厲,公然挑釁,實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傷,數次住院治療,造成被告精神上極大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被告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因此原告作為過錯方,就應向無過錯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從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