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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被告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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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代理詞被告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離婚代理詞被告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離婚代理詞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決的。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協商不成的則只能到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最近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離婚。如果起訴方有證據(如分居兩年、對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則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否則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很可能會判決駁回。但如果起訴方在被駁回的6個月後,堅持第二次起訴離婚,那麼法院就很有可能認為感情確已破裂,並判決離婚。

二、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像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判決是否能夠離婚的唯一的條件就是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果說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審理得到的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不存在法定離婚的事由,就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