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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分居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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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分居兩年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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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分居兩年離婚代理詞該怎麼寫

分居兩年離婚代理詞這樣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原告XXX的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就XXX訴XXX離婚一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依法應准予離婚。

1、從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基礎看,雙方是經親戚朋友介紹認識的,交往不到4個月時間,雙方在彼此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訂了親,隨後又在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基礎並不牢固。

2、從原、被告之間的婚後感情看,二人結婚時間不久,就經常為小事發生爭吵、毆打,離家出走,雖經多次勸說調解,但雙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後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從目前夫妻關係的現狀看,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2009年7月起,原告就徹底離開被告,二人分居已近2年,期間也沒有任何聯絡,並且沒有絲毫改善關係的跡象,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而被告對二人和好採取無所謂態度,不積極、不主動,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已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

這些事實表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的規定(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既然無共同語言,性格又不和,更談不上夫妻感情確,再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已無實際意義,如果非要一味的維持這種關係,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況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離婚態度堅決,依法應當准予離婚。

關於財產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撫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隨被告生活為宜,由原、被告共同撫養至獨立生活為止。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