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2月,屈某與樑某簽約合作建房,約定在屈某妻子程某名下的土地上合建公寓,樑某負責出資建房42套,建成後,房屋產權歸樑某所有,但樑某應給屈某12套房屋或人民幣120萬元。2009年8月,房屋建成,因土地手續上是程某的名字,所以房產證辦在了程某名下。根據屈某意願,樑某付給屈某人民幣120萬元。樑某打算房屋賣出後,直接由程某與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權衡利益綜合考慮:
不動產買受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可以結合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範圍,異議人、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對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權利性質,以及案涉房屋的屬性、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界定責任財產範圍。在責任財產範圍內,可執行特定財產,責任財產之外的財產,不得執行。買房人朱某支付全部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該房屋已脫離程某責任財產範圍,程某無權用該房屋償債,馬某亦不能要求程某以該房屋償債。 2.明確物權期待權與債權的保護順位。朱某支付全部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獲得了一定的對外公示效力,雖不及物權登記效力,其物權期待權已超過馬某享有的普通金錢債權,應優先保護。 3.保障居住與生存權益。朱某購房用於自住,房屋對朱某具有居住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生存利益,相對於馬某享有的普通金錢債權,朱某的居住、生存權益有優先保護的價值和意義。最後要提醒,買賣房屋易發生糾紛,廣大購房者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的重要性,購買房屋要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即使不能及時登記,也要儲存好購房合同、付款憑證、交付憑證及實際居住產生的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憑證,以避免產生糾紛時因證據不足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