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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本村其他村民宅基地後親屬在此地建房拆遷房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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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購買本村其他村民宅基地後親屬在此地建房拆遷房款如何分割

原告訴稱

張某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張某軍承擔。事實和理由:我認為一審判決不公正,完全按張某軍的意願判決。其次,張某文買飯店,只是為辦手續方便借我的名,我代辦的手續。我當時沒有錢,張某軍也沒有錢,不可能想起買飯店。一審判決也說是我支取張某文錢給孫某富家,卻僅憑我名就判給我飯店,不合常理。再次,飯店買過來時是300平方米,張某文要拆平了重建,怕我將來發生變故,和我簽訂《協議書》,約定:飯店是張某文出錢買的,拆舊飯店、建新飯店都由張某文投資,如果發生事故賠錢張某強概不負責,飯店將來被徵用和拆遷,利益也都歸張某文。此後張某文新建了800多平方米的新飯店,一審法院判決我給付張某軍80萬沒有任何依據。

最後,證人孫某富和孫某磊的證言,前言不搭後語,不應採信。我陪張某文找孫某富購買飯店時,自始至終從未見過孫某磊,他什麼都不知道。孫某磊系張某軍親戚,證言全是張某軍教的,沒有作證資格。孫某富證言中關於張某軍是否在場的問題明顯前後矛盾,不應採信。綜上,一審判決不公正,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被告辯稱

張某軍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強、張某文的上訴請求。

張某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張某軍、張某強在位於北京市房山區飯店的拆遷款1600000元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2.判令張某軍、張某強在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宅院(以下簡稱:一號院)內的北房六間、東西廂房各兩間及院外車庫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3.訴訟費用由張某強承擔。

張某文向一審法院請求:1.張某強支付拆遷補償款658975.2元;2.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北房7間,東西廂房各4間、1間車庫全部歸張某文所有;3.本案訴訟費由張某強承擔。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張某強和張某軍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89年9月5日登記結婚,婚後於1990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張某華。2018年10月12日,雙方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張某強與張某文系姐妹關係。

2007年11月,劉某(賣房人)和張某強(買房人)簽訂《賣房收款證明》,載明:“村民劉某經村委會同意,願將自家房院一處賣給本村村民張某強,院內有北房伍間,經買賣雙方約定房院價款共計人民幣肆萬伍仟元,交款時間於2007年11月2日經買賣雙方當面交清,事後如有異議立據為證,此據只做買賣雙方結算房院價款證據,並無其他證明效力。”賣房收款人劉某、買房付款人張某強、證明人簽字確認。後張某文實際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45000元,且該涉案房屋實際由張某文居住使用。該處房屋即三方爭議的一號院內房屋。

2015年5月7日,賣方孫某富(甲方)和買方張某強(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及建築物佔地面積約為300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為700平方米(北至主路路邊院牆,東、西、南三向以房屋房簷延長線為界),房屋總金額為660000元。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款660000元,甲方向乙方交付了涉案房屋,乙方使用該房屋用作飯店(即飯店)。

2015年7月21日,張某文(甲方)和張某強(乙方)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2015年5月,甲方委託乙方購買的,孫某富家位於磁家務村橋南的房屋,房屋及建築物佔地面積300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為700平方米(北至主路路邊院牆,東、西、南三向以房屋延長線為界)房產,甲方準備改建經營飯店,雙方達成協議如下:一、房屋地上物拆除及建設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如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概不負責。二、乙方負責協調與當地管理部門及周邊鄰里關係。三、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營業執照手續。四、甲方投資經營飯店,盈虧全部由甲方自理。甲方應安排乙方在飯店就業。五、如遇徵地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全部歸甲方,乙方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因飯店拆遷,2018年9月,搬遷人北京Y公司(甲方)和被搬遷人張某強(乙方)簽訂《棚戶區改造專案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搬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乙方房屋及附屬物位於房山區村,建築面積800.98平方米,甲方應支付乙方搬遷補償金額共計1658975.2元。後北京Y公司給付張某強拆遷補償款1658975.2元。

因雙方離婚訴訟時,上述兩處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案外人張某文的權益,故在離婚訴訟時未予分割。張某軍主張上述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依法分割;張某強辯稱上述財產屬於張某文的個人財產,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文述稱上述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

針對上述爭議事宜,張某軍申請證人孫某富、孫某磊出庭作證,孫某富到庭後陳述:2015年5月7日,其與張某強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其家的房子賣給張某強和張某軍,並未存在借名買房的情況。孫某磊到庭後陳述:上述房屋我是賣給了張某軍和張某強,合同是我兒子孫某富跟張某軍和張某強簽訂的。

張某文申請證人劉某出庭作證,劉某到庭後陳述:2007年11月,張某文、張某強找到我想買房,因為張某文的戶口沒有辦法在農村買房,所以就以張某強的名義買了我的房,購房款也是由張某文以現金形式支付的。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的兩處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對於飯店,應屬於張某軍和張某強的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理由如下:一是該處房產的合同系由張某強與孫某富簽訂;二是該處房產的購房款由張某強支取並給付孫某富家;三是孫某富及孫某磊出庭作證證明上述事實,並否認存在借名買房事宜。

其次,對於一號院內房屋,結合張某軍、張某強和張某文三方對於該房屋的購買、翻改擴建、居住情況等的陳述、三方提交的證據以及關鍵證人劉某到庭後的證詞,法院認為該處房屋雖由張某強與劉某簽訂合同,但實際應屬於張某文個人購買。

最後,對於張某文和張某強簽訂的《協議書》,由於張某文與張某強系姐妹關係,且張某強應明知飯店為夫妻共同財產,仍在協議中無權處分了該處財產,侵害了張某軍的合法權益,且張某軍對此不予認可,故法院對於該份協議中關於飯店的約定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張某軍主張分割飯店的拆遷補償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張某軍主張分割一號院內房屋,無事實和法律依所,對此法院不予支援。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劉某和張某強簽訂《賣房收款證明》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屬於無效,並且張某文屬於非農業家庭戶,現張某文主張上述房屋歸其所有,法院難以支援。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張某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張某軍拆遷補償款800000元;二、駁回張某軍、張某強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張某文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上訴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的飯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經查,對於該財產權屬性質的認定,一審法院系根據該處房產的合同系由張某強與孫某富簽訂,購房款由張某強支取並給付孫某富家的客觀事實及出售方出庭作證的相關內容,認定該處房產應屬於張某軍和張某強的夫妻共同財產,並據此對該處房產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予以分割。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上述認定及處理均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並無不當。張某強、張某文上訴所提該飯店屬於張某文個人財產的意見缺乏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張某強、張某文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