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張某華、王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張某華、王某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張父、張母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1.一審未查明張父、張母在涉案房屋落戶的原因,且目前張父、張母並不在涉案房屋居住;2.張父、張母持有購房原始材料是為了讓其辦理相關手續;3.張某華僅認可《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落款簽字為其所籤,但是不認可協議中關於借名購買涉案房屋的內容,王某對該協議也不知情;4.一審未查明涉案房屋購房款支付的事實,公證書中可以證明張某華支付購房款。二、一審在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中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係缺乏依據,程式違法。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張某華、王某已經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權利,張父、張母未就其有權佔有提供證據,一審認定借名買房關係成立錯誤。
被告辯稱
張父、張母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張某華、王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張某華、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張父、張母將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騰退返還給張某華、王某。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父與張母系夫妻,張某華、張某傑、張某亮系二人之子女。張某華與王某系夫妻。張母、張父戶籍所在地為門頭溝區1號,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張某華的戶籍地在北京市門頭溝區2號。王某的戶籍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區。
審理中,張某華、王某提交一份《A村民住宅樓內銷協議書》及公證書影印件,顯示:1999年4月14日,北京市門頭溝區龍泉鎮A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A村)將門頭溝區一號(以下簡稱1號房屋)賣給張某華,價款9.1萬元。審理中,該協議書及公證書的原件、相應購房款收據的原件均由張父、張母持有。對此,張某華、王某表示:“因購房之後給二被告居住,為便於二被告交納供暖費,上述材料原件才由二被告持有。”
1號房屋所在土地為北京市門頭溝區。
2016年4月24日,張父、張母與張某華、張某傑、張某亮簽訂《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載明:一、(三)、2、A村1999年第二次售樓(借的是長子張某華的名字購買,因本人沒轉戶口)位於一號樓房一套,房款9.1萬元,全部由父母張父、張母支付,此房產權歸張父、張母所有;三、關於二位老人百年後,老人名下房產的處置:(二)如兩個兒子和女兒都對父母晚年好、孝順,待父母二老百年後,把二老名下的房產做如下分配,1、1號房屋產權歸長子張某華所有。該協議還就其他房產的分配、張父、張母的贍養等問題進行了約定。立協議人為張父、張母、張某華、張某傑、張某亮,代筆人為張某舞,中正人為王某等八人。
審理中,張某華、王某認可張某華簽訂了上述《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但主張該協議侵害了王某的權利。
經詢問,張某華、王某主張其以現金方式交納了1號房屋購房款,但未提交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各方簽訂的《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1號房屋系張父、張母借張某華名義購買,且相應購房合同及收據原件由張父、張母持有,張某華、王某亦未舉證證實其交納了購房款,故一審法院對張某華、王某主張其出資購買了1號房屋的主張不予採信。對張某華、王某主張因1號房屋系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張父、張母無權取得1號房屋的意見,因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協議,張父、張母實際出資購買了1號房屋,在雙方未就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和解除等問題作出處理前,張某華、王某直接要求張父、張母返還房屋缺乏依據。
本院二審期間,張某華、王某提交照片若干證明其當時具有購買涉案房屋的經濟能力,且家庭關係和睦。張父、張母對照片的真實性不發表意見,對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與本案無關。該證據與本案並無關聯,本院不予採納。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駁回張某華、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點評
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張某華、王某要求張父、張母騰退涉案房屋,張父、張母則抗辯稱其系借張某華、王某之名購買涉案房屋。就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借名買房關係,從現有證據來看,首先,《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中載明涉案房屋系張父、張母借張某華之名購買,該協議落款處有張某華簽字。其次,就涉案房屋簽訂的《A村民住宅樓內銷協議書》、公證書及購房款收據原件均由張父、張母持有。其三,雙方在一審中均表示,涉案房屋購買後一直由張父、張母居住。綜合本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張某華、王某與張父、張母之間成立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在該合同關係效力和解除未處理的情況下,張父、張母對涉案房屋並非無權佔有,故張某華、王某主張張父、張母返還涉案房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