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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錢買的房改房,登記在父母名下,房子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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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子女出資購房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情形,那麼,這類房屋到底是子女的房產,還是老人的房產呢?父母去世後該房產是否是遺產呢?

子女出錢買的房改房,登記在父母名下,房子是誰的?

安安在老伴兒嘉嘉去世後,承租了單位的一套公房,和兒子小安和小嘉共同居住。小安結婚後和妻子一起另購房屋居住,小嘉婚後,一家人仍和安安居住在公房內。1998年房改時,由小嘉出資3萬餘元,購買了承租的公房,登記在安安名下。

2006年小嘉一家另購房搬出居住,父親安安也搬出該房屋,將購買的的房屋對外出租,租金由小嘉收取。2019年,安安生病住院,由於該房屋離醫院較近,小安一家為照顧安安搬到該房屋居住,直到2021年安安去世。

現小安和小嘉就父親安安的遺產是否包含由小嘉出資購買的這套公房問題產生了爭議。小安認為該房屬於父親安安的遺產,應當依法繼承;小嘉則認為他與安安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該房屋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各種物業費用的票據等均由他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他實際佔有、使用和支配的,所以,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安安名下,但小嘉認為實際所有人應該是他,他和父親安安之間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

律師分析:

律師解答:子女出資購買房改房,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父母去世後,該出資子女並不能當然地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仍屬於父母的財產,父母去世後屬於父母的遺產。具體到本案,在安安去世,且沒有書面權屬約定和遺囑的情況下,小安和小嘉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可見,雖然小嘉不能當然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對於購房出資,可以作為債權予以主張。

律師提示:

借名買房要留有書面協議或書面說明。

房改房過程中,因為有些單位要求購房人只能是承租人,子女借父母名義買公租房或是父母借子女名義買公租房的情況不在少數,但是父母、子女之間出資買房也是常見情況,因此,如果想要主張借名買房必須有明確的證據,否則法院很難認定。律師提示,如果是借名購房,最好是寫一個書面的協議,對該房屋的權屬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否則,只是子女長期佔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認定為借名買房還是比較困難的。一旦發生糾紛,沒有相應證據,借名買房的主張很難獲得支援,相應的出資通常會被認為是對父母的贈予或是借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