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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律師——父母名下房屋子女居住並主張借名買房引發的歸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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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律師——父母名下房屋子女居住並主張借名買房引發的歸屬糾紛

趙某傑、張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坐落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趙某傑、張某莉所有;2、要求三被告將一號房屋騰退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趙某傑與張某莉系夫妻,趙某亮系二人之子。趙某亮與周某芳系夫妻,趙某佳系二人之女。1986年,單位分配給趙某傑夫婦一號房屋,由趙某傑夫婦和孩子一起居住。1996年房改時,趙某傑夫婦購買了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某傑名下。一號房屋系趙某傑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多年來房屋的水、電、採暖等費用一直從趙某傑的工資中繳扣。

後因趙某傑急需用錢看病,希望把一號房屋出售。趙某亮多年來未真正關心和贍養我們,還一直侵佔財產,故提起訴訟,要求趙某亮騰出房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亮、周某芳、趙某佳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趙某亮是借趙某傑的名購買的一號房屋,當時趙某亮和趙某傑是一個單位,因趙某傑歲數比較大所以房本寫到趙某傑名下,但購房款都是趙某亮交的,一號房屋應該是趙某亮一家的。

 

法院查明

趙某傑與張某莉系夫妻,二人於1956年2月29日結婚,趙某亮系二人之子。趙某亮與周某芳系夫妻,趙某佳系二人之女。1996年12月4日,趙某傑取得一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庭審中趙某傑提交了一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現一號房屋由趙某亮、周某芳、趙某佳居住使用。經詢問,趙某傑表示,趙某亮居住了20餘年,其結婚時沒房。張某莉表示,90年代初期,趙某傑得癌症進城居住,購房協議和收據落在一號房屋櫃子裡,趙某亮自己拿走。

為證明其主張,趙某亮提交甲方單位行政科與乙方趙某傑簽訂的售購房協議書,載明,經局房管部門(甲方)與購房者(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如下:甲方將一號房屋出售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首次乙方先向甲方交納房屋價款的40%,第二次乙方於1994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交納房款的30%,第三次乙方於1995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交清餘款後,方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落款處有趙某傑簽章。

單位行政管理部內部收據四張,“今收到趙某傑交來第一次房款3500元,1993年12月23日”,“今收到趙某傑交來第二次購房款2800元,1994年12月21日”,“今收到趙某傑第三次售房款822.96元,1996年4月24日”,“今收到趙某傑登記費和維修基金1047.9元,1996年9月17日”。

經質證,原告對購房協議和收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並表示購房協議和收據都是趙某傑的名義,和趙某亮沒有關係;購房協議和收據都放在一號房屋中,趙某傑生病進城居住後趙某亮自己拿了購房協議和收據,不能證明錢是趙某亮交的。

為證明一號房屋的出資情況,趙某亮申請證人杜某、趙某、歐陽某出庭作證,並提交證言主張由其出資借趙某傑名義買房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屬於趙某傑、張某莉所有;

二、趙某亮、周某芳、趙某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趙某傑、張某莉,騰退時不得損害房屋及相應附屬設施。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一號房屋系趙某傑與張某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登記在趙某傑名下。對趙某亮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其未提交書面協議,對於與趙某傑是否存在口頭的借名買房協議,法院認為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應考察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購房款的支付;二是房屋的佔有;三是購買房屋涉及的原始資料的持有。

趙某亮提交的收據中的交款人均為趙某傑,該證據不能證明購房款系趙某亮支付,證人證言亦不足以證明一號房屋的購房款系趙某亮交納;雖趙某亮一直在一號房屋居住,基於趙某傑與趙某亮的身份關係,趙某亮在一號房屋居住不能作為雙方構成借名買房的依據;一號房屋的產權證由趙某傑保管,根據三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對三被告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一號房屋應屬趙某傑、張某莉夫妻共同財產,對趙某傑、張某莉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三被告騰退一號房屋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