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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但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 是父母的還是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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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但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還是子女的?

父母出資但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還是子女的?

【案情】

小紅和小明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小明和雙方5歲的兒子小小明名下,房屋產權證中載明小明份額佔10%,小小明份額佔90%。

小小明成年後,小紅與小明協議離婚,約定該房屋歸小明所有,由小明補償該房屋市場價的一半給小紅。

小小明主張該房屋已經登記其名下,應當視為小紅和小明對自己的贈與,小紅和小明對該房屋的約定系無權處分,雙方因此而產生爭議。

【分歧】

本案中,小紅和小明是否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紅和小明無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如果小紅和小明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小小明的名下,那就意味著將購買的房屋贈與小小明,離婚時應作為小小明的財產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紅和小明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

理由是:該案涉房產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紅和小明並沒有表達出將房屋贈與給小小明的意思表示,故離婚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律師解析】

李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二十條之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律上的贈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而本案中,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小小明還是未成年人,應由這個小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即小紅或小明)代理接受贈與,就會造成贈與人與接受贈與人皆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從而產生自己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話一般不發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小小明主張的贈與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

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這個分為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本案中主要產生的是對內效力,因此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從小紅和小明在離婚時均提出,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可以推出兩人的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其未成年兒子小小明,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該案涉房產系小紅和小明的共同財產,而不是雙方對其兒子小小明的贈與,小紅和小明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