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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勞動調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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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之前要不要先調解?

勞動仲裁與勞動調解的關係

近年來勞動爭議頻發,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希望瞭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被廣泛關注且熱議,那勞動仲裁和調解是怎樣的關係?申請勞動仲裁前是否需要先經歷調解程式?

申請勞動仲裁前不需要經過調解。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提起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先進行調解。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一)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三)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調解向哪兒申請?

很多勞動者希望通過勞動調解的方式快速平和的解決勞動爭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向三個地方提出勞動調解申請: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