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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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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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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仲裁與調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願原則,都屬於非藉助國家權力的處理爭議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處理爭議。一些人誤認為仲裁就是調解,實際上仲裁與調解有本質的不同。

第一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在解決爭議中,任何一方不願意調解,就不能強迫其調解,未開始的不得開始已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則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式和規則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式。除非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申請人撤銷申請,否則,即使被申請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權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繼續審理直到作出最終裁決。

第二調解有更大的靈活性。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式規則,調解人可以採用面對面、背對背等各種方式進行調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能達成調解協議,並且調解書也非必須寫明理由和責任。而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

第三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經當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製作調解書。而仲裁作出的裁決則無須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作出。

第四,調解書作出後並不能馬上生效,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在達成調解協議後,允許人在簽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來達成的調解協議即無效。而仲裁中,裁決書一經作出便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須當事人簽收,也不允許當事人反悔。

相關知識: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