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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由被告、過錯方、敗訴方承擔的幾種情形

1、合同中明確約定

律師費由被告、過錯方、敗訴方承擔的幾種情形

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承擔維權或解決糾紛產生的律師費用,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告起訴時可以主張律師費由被告承擔。如果約定的律師費符合當地律師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且提供實際支付憑證,法院應當支援。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制止商標權侵權行為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17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制止著作權侵權行為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第26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制止專利權侵權行為時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65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4號)第22條 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6 、制止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時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3款,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7、債權人向保證人實現債權時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實現債權的費用,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制止資訊網路侵權行為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11號)第18條第1款,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9、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10號)第18條,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應支援。

10、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第22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4〕11號)第15條,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鑑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試行)》(2017年4月1日)第28條,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將協議內容同時在法院公告欄、受訴人民法院官網或者其它相應媒體公告,並通知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告期間不少於三十日。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確認被告實施了環境汙染、破壞生態的行為以及停止實施環境汙染、破壞生態行為的具體方案;(二)對於已經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明確被告應承擔的環境修復責任;(三)確定環境修復方案、環境修復的實施和監督主體,以及環境修復費用的具體金額、支付物件等;(四)對於已經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的,明確被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五)原告請求賠禮道歉的,應明確在有相當影響的媒體上進行書面道歉;(六)確定被告承擔的檢驗、鑑定費用,原告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11、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14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一)實施應急方案以及為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鑑定、評估等費用;(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12、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情形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援。

13、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有明顯惡意導致調解不成存在過錯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7〕105號)第15條,發揮訴訟費用槓桿作用。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訟中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有明顯惡意導致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援。

14.發生糾紛進行仲裁時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52條第2項,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9版)》第52條第4項,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等。仲裁庭在確定上述費用時,應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

《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3版)》第61條,仲裁庭有權決定當事人中的過錯方補償守約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年)》第74條第3項,第4項:“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服務費、保全費、公證費等)”。“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其辦理案件的律師服務費的,仲裁庭應當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代理律師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予以裁定。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具體金額且有律師代理的,從其約定,但最多不超過勝訴金額的百分之十五;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對實際支出的律師服務費,支援的額度最多不超過勝訴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15、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維權時(限上海地區)

法律依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14、律師費可否作為損失要求賠償?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的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應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鑑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於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援。

16、勞動者勞動爭議維權時(限深圳地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58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