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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納少交或者不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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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包括醫療、工傷、養老、失業及生育保險。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依法繳納相應的比例社會保險,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承擔。但現實的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保的情況普遍存在,而勞動者往往因為怕丟飯碗而企圖將其寄託於用人單位的自我“矯正”,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在出現相應情形時所能享受到的相關社保待遇。勞動者應當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權利救濟措施,發生爭議後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社會保險繳納少交或者不交社保

風險級別:☆☆☆☆

規避措施:

辦理專案重點注意事項

儘量擁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30天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當月起或次月起(根據地方規定或慣例操作)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因此,勞動者首先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才能享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福利待遇,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使勞動者的維權更易。

保留與用人單位

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為了工作也不敢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這樣一來,勞動者就較難證明自己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依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可參照下列憑證,證明雙方間勞動關係: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當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自己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應注意保留或收集上列證據,為自己的維權提供證據。

瞭解繳納比例及自己的社保基數每個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基數都不盡相同,勞動者應當通過了解自己的社保基數,看看用人單位是否為自己足額繳納了社保費,以保障權益。

1、社保繳費基數是依據勞動者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2、新進用人單位的人員則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的具體基數及險種、比例因勞動力性質的不同會有一定差距,例如北京市分為:分為北京城鎮戶口、農村勞動力、農民工及外埠城鎮戶口、農村勞動力及農民工幾類。由於各類具體基數及險種內容較多較雜,筆者在此不一一贅述,請勞動者詳詢當地市社保局(電話為各地的:12333)。關於北京市2010年社保醫療五險繳費工資基數及比例見沈斌倜律師前博文:_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時,勞動者的權益1、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繳或少繳社保費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併為自己補繳少繳或漏繳的社保費。(一般由於勞動者的弱勢,勞動者主動提出相互協商實際上比較困難,但勞動者應當知曉這是法律規定的自己的權利。)

2、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保待遇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不能足額享受。

3、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請檢視沈斌倜律師之前博文: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注意事項:_

和用人單位協商無果時,勞動者的救濟措施經協商用人單位拒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勞動者的維權方式包括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局社保稽查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典型案例一:

職工放棄辦理社保的宣告無效,用人單位依法應予補繳

董某於2008年5月1日到某物業管理公司上班,並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5月5日,董某書面宣告自願放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權利,因此,其在崗期間沒有辦理社保,物業公司也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補貼,隨工資一同發放給了董某。2009年3月24日,董某離開物業公司後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其補辦工作期間的社保。

物業公司認為,是董某自己不願意繳納社保,公司也已經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了董某,因此,董某無權再要求補辦工作期間的社保。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董某雖作出書面宣告,但根據《勞動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董某的書面宣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於是裁決物業管理公司為董某補辦社保,而董某返還用人單位發放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案例來源:山東工人報時間:2009-12-17)

典型案例二: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待遇差額

張某系安徽省寧國市某公司職工,2007年5月22日下午,張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經法定部門鑑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障礙為四級。同年11月,寧國市醫保中心對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核定,並將核定款32047.66元撥付至被告處。某公司扣除已為張某報銷的醫療費後,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兩個月)、工資等共計26907.52元。張某認為,公司未按自己的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和仲裁,未果後,張某訴諸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為某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經依法認定構成工傷並被評定為四級傷殘,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的實際勞動報酬總額為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將參保情況在本單位公示。某公司未盡上述義務,致使張某未能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理應承擔差額填補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並按月承擔傷殘津貼差額470.90元至原告退休時止。(本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趙鴻荃許道鋒;時間:2008年9月17日10:02:36)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