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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罰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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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罰款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罰款多少?

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首先,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物件。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家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足額”包括四重意思:繳費年限要足;繳費險種要足;繳費人數要足;繳費數額要足。

再次,勞動者的繳費基數應當是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兩者不一致的,應當以較高者為準。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確定,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一定的社保是國家的一個基本正常,如果想要節約成本而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同時也是屬於一個違法行為,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其實需要賠償的經濟損失也是很慘烈的,因此,企業要如期的為每一位勞動者繳納好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