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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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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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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可以指定監護人嗎

對於被監護人是能否被指定為監護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如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當事人有監護能力的,可以依法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