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其它文書>

申請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申請書

其它文書 閱讀(5.45K)
申請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申請書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申請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申請書如何編寫

申請書(申請確定監護人用)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絡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請求事項:

撤銷指定×××為×××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因對……(原指定單位)指定擔任×××,……(寫明被監護人的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所)的監護人不服,向你院提出異議。

……(寫明申請撤銷指定監護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見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就城鎮居民而言,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從以下人員中依順序指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則按以下順序指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作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還應當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經居委會同意。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後,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並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對於居委會申請監護人如何指定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沒有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來說居委會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

以上則為申請監護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包括以上內容,主要是需要指定申請的原因、現狀等資訊,通過申請書的描述,可以使對方能夠知道現狀,以此來確定是否允許其為監護人,這種申請方式多為法定監護人型別,申請成功之後,其將負擔監護物件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