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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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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⑴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7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28條第1款中的(1)~(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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