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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定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人身侵權 閱讀(9.18K)

一、申請指定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請指定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請指定監護人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的親屬關係證明;

2、如果是成年被監護人的,還需要提供成年被監護人無行為能力的證明;

3、為了爭取監護權,還需要收集自己具備監護能力的證據;

4、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5、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二、法律規範之中關於指定監護人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未成年的父母都死亡後,未成年的(外)祖父母、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兄姐可以擔任其監護人,若是此時對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那麼可以書寫訴狀提交給法院,在該訴狀之中,需要明確指出希望法院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