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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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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會怎麼樣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會怎麼樣
1.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
3.《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這一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具體處罰有: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