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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可否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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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可否離職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社會保險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產生社會保險糾紛可以採取三種處理方式,即行政處理的方式、司法救濟的方式、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是產生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根源。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可否離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可否離職

1、可以。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