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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脅迫的婚姻是否是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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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脅迫的婚姻是否是可撤銷
民法典受脅迫的婚姻是否是可撤銷
1、受脅迫的婚姻可以撤銷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因脅迫結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並且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