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募集設立公司不能成立

法律 閱讀(1.94W)
募集設立公司不能成立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緩刑期間能不能成立累犯

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如果屬於刑罰的執行,那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後可以成立累犯。

首先,從累犯制度本身來看:由於累犯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對累犯從重處罰以達到罪責刑相一致並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但這是法官根據已然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推斷出來的。

這一推斷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國刑法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後五年內又犯嚴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說明關於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推斷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給了犯罪分子寬大機會的情況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積極違抗法秩序,恰恰說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從累犯制度與數罪併罰制度協調的角度來看: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越在緩刑考驗期的後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實際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後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可以實現數罪併罰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機銜接。

最後,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緩刑執行完畢後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再犯新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無論是在緩刑期間還是緩刑期滿之後,即使行為人在五年之內又再次犯罪,並且屬於故意犯罪不說,還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其實這些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累犯。畢竟緩刑期內刑罰沒有執行完,而成功的執行完了緩刑之後,也是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要是假釋期滿之後,則就有可能構成累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