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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應該怎麼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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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應該怎麼樣申請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應該怎麼樣申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應該怎麼樣申請
一、可以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仲裁委的管轄範圍:
1.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3.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二、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