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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人代表簽字的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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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人代表簽字的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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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視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作為公司來說,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不因缺公司蓋章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以下內容:“本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且加蓋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則僅有法人代表簽字的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據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屬於雙方的意思自治範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有效。作為公司來說,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不因缺少法人簽字或公司蓋章而無效。為避免糾紛的出現,公司應該注重合同生效方式的約定。比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且加蓋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